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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也就是解决国际争端所能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则时的辅助资料,主要包括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注意,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渊源之一的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例如,甲乙两国发生争端诉至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直接引用先例作出判决是不行的,但如果是已经从若干先例中抽象出的某项法律原则,那么引用该法律原则作出判决是可以的。
注意:国际法的渊源只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三项,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一国涉外法律等都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国际条约一旦生效,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国际习惯
1.国际习慣的构成要素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例如,“先占”能取得无主地领土主权就属于国际习惯。其最初源于一些早期具备航海能力的国家对新大陆的发现,引发了若干国家发现并占领无主地的热潮,当这些国家相互尊重对方园这种占领而取得的领土权利时,“先占”就成为一项国际习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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