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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规] 2020二建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核心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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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8 11:24: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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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考通为大家整理了2020二建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核心知识点汇总,30个核心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核心知识点1:施工合同索赔的程序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一)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需要符合的条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3.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不当或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相对人故意行为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违法代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核心知识点2: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2)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三、地役权
  1.概念
  是用益物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地役权的设立
  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核心知识点3: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
  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和其他。
  (二)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清偿不能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履行期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人的资格
  1.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2.以下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债项目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分支机构得到法人书面授权除外。
  (四)保证责任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从约定;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担保种类
  1.施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避免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投标书,或在中标后不签订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证施工合同顺利履行。
  3.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业主)向中标人(施工单位)提供,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保证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核心知识点4:抵押权
  一、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
  (一)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这个权利无法转让)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这些设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用人民群众的利益来做担保)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他。
  (二)用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三)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四)抵押权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五)抵押权的实现
  1.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向法院起诉。
  2.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都登记或者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先后顺序;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
  核心知识点5:质权、留置和定金
  一、质押的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权的分类
  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常见的是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四、定金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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