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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注安《法规》致命27问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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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veyunfei365
时间:
2025-9-23 11:18
标题:
2025注安《法规》致命27问必背
2025注安《法规》致命27问必背
问题1、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
怎么回事?
解释:《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应急管理部门,是综合监管,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都需要管一点;
与之并列的叫行业主管,比如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电信、互联网、软件、电子信息等产业。
交通运输部,管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等交通方式及其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管理房地产市场、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质量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通常就是指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此处知道是这么回事即可,无需逐字逐句
计较。
【注】应急管理部也有主管的领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是应急管理部门在主管。
因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的有关职能并入应急管理部,所以应急管理部一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问题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底是谁?
解释:谁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这是《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中讨论较多也是必须明确的问
题。《安全生产法》使用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用语,这是在各种情况下都能适用的高度概括性的表述。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
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等。譬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
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就是主要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生
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其主要负责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内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
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人,他们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
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
经理(厂长)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就是其投资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生产经
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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